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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2006-12-08 11:42  文章来源:衡东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6日 8时31分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工商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立项之后,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开业登记。
1、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筹建人签署的名称登记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中外各方的资信证明;
(4)中外各方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名称登记申请表。
2、办理开业登记注册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
(2)合同、章程;
(3)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中外各方对董事(含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委派书,中方董事的简历;
(4)董事会关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书,中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简历;
(5)场地使用、供电、供水、环保等证明文件;
(6)有专项规定的要提交专项批准文件;
(7)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9)外方主要负责人照片。
以上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和开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
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批准证书、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副本,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期间,如有变更名称,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业、迁移、合并等情况,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经营期满的企业应在撤销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凡属于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与减免有关资料,报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由征收机关执行。
海关登记: 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和外汇管理登记及银行开户后就可申请海关登记。首先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提出申请:
1、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影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经营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4、报送注册登记申请书。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
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外汇管理登记后,即可向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开设外币帐户,须填写<<开户申请书>>,须向银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合同”等文件的影印件,银行当即可办妥开户手续。
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0天内,应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1、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者有关协议;
2、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注册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说明。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登记证>>,资本金未按规定到位的,不能发放<<登记证>>。
商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口的企业,还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到衡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理商检注册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市外经贸局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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