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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重新修订出台了!
2008-04-08 08:53  文章来源:衡东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中共衡东县委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广泛吸引县内外经济实体和个人在衡东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二条 凡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省政府核定的最低工业用地价格挂牌,实行现状供地。土地出让价款应先一次性足额缴纳,其超出成本价款(即上交省市规费、征地管理费、农土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青苗费等)的部分,在企业办理用地手续时,由县财政作为企业发展资金注入企业用于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成本价按宗地计算,每亩实际成本低于3万元的按实计征,高于3万元的按3万元计征,差额部分由县财政从企业发展基金中补足。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进入工业园区的投资3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大的新办企业,可视企业创税情况,由县财政一次性安排企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中,企业正式投产第13-24个月内创税按所征用土地计算达到3-5万元(含5万元)/亩的,县财政按照该项目同期创税县财政实际所得的30%进行安排;年创税达到5-8万元(含8万元)/亩的,按60%安排;年创税达到8-10万元(含10万元)/亩的,按70%安排;年创税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按80%安排。
第四条 属于对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战略投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大型龙头企业、大型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常年安排就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项目、重大公益事业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可视情况放宽条件,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五条 新办企业报建过程中缴纳税外规费,除按实上交省市规费和工本费以外,县内其它规费全免,有偿服务费用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减免的费用应视为县财政注入的企业发展资金。
第六条 凡按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规定注入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项目用地仅限于本项目使用,如果改变用途、转让或企业破产,县政府有权收回原注入的企业发展资金。企业搬迁或停办两年以上,除收回原注入的企业发展资金外,其土地由县政府按本规定第二条的原供地成本价收回;从办证之日起闲置两年以上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在我县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通讯等优先保证供应,价格执行当地同类同行最低价。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新办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由县商务局全程代办审批手续;新办内资项目,县级审批权限内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办公代理审批制度,由县政务中心全程代理,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园区管理机构全程代理。各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不得拖延、推诿,更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九条 凡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企业,可应投资方的要求就落实本规定的具体事项召开办公会议,会议形成的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十条 完善“县委特派员”制度。规模以上企业和项目,如投资方提出要求,可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从各职能部门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到企业驻点服务。
第十一条 县优化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受理企业投诉,自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除税务部门正常工作外)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须经县发展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和县优化办备案。
第十三条 部门对企业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收费公开卡”制度。“收费公开卡”由县优化办会同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收费单位不出示有关文件和“收费公开卡”,企业可以拒交有关规费。
第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影响投资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度考核单位不评先,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定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园区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由园区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四章 企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可以享受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应由本企业在符合相应条件后提出书面申请,县财政局归口受理。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国土、工业、商务、税务部门以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在申报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告知申报企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调整,适时对此优惠政策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颁布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 招商引资   规定
中共衡东县委办公室 2007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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